何謂藝術與人文領域之「表演藝術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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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為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領域之「表演藝術」呢?在專業術語而言,表演藝術統稱其義,乃是演出人直接面對觀眾表演的藝術。約可概分為戲劇、舞蹈、音樂等三大藝術類別。是以在國內,表演藝術自然就涵蓋了國劇、歌仔戲、相聲、舞臺劇、默劇、歌劇、音樂劇、音樂會、現代舞蹈、古典舞蹈、民俗藝陣與街頭表演等等類型。不過,在國內的大專院校,已明顯地將表演藝術區分為戲劇、音樂、舞蹈等三大科系。所以,國人已習慣將表演藝術認定為此三學門。

雖然如此,根據藝術教育法第二條明文規定,藝術教育之五大類別為:表演藝術教育、視覺藝術教育、音像藝術教育、藝術行政教育與其他有關之藝術教育(總統府,1997)。由此可知,藝術教育法中已明定藝術教育類別包含音樂藝術,因此在藝術與人文領域中,戲劇與舞蹈就自然地成為表演藝術的核心課目了。

不知大家對「表演藝術」有何觀點或意見?敬請不吝賜教!

(上文為舊GNAE網站,以「何謂藝術與人文之『表演藝術』」為題,自2003年2月22日開始發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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