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論是電影、書籍或展覽,分級都是一項為了確保未成年孩童心智健全發展的制度,用意是好的,但在級別的分界點上卻十分模糊
究竟怎樣程度的恐怖、血腥 才會被列入限制級
裸露鏡頭究竟到什麼程度,才算是情色
如同藝術創作般,遊戲界這方面的紛爭也從未停過
2011年6月28日,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通過認為『電玩遊戲屬於藝術類,並不適用於分級制度,任何限制購買遊戲或電玩軟體的法令,在美國都屬違憲。』事情起源於2005年加州議會通過一項禁止販售或出租暴力電玩給與未成年青少年,此法條一通過也造成各界爭議。
禁止販售的法條在台灣目前的制度上看起來似乎並無任何不妥,在於台灣目前法律將所有的創作品,舉凡書籍、繪畫、漫畫、電影、戲劇都列入分級之中,在美國憲法「第一修正案」中將書籍、漫畫、戲劇等創作視為藝術創作,不該受分級制度所拘束,而今電玩遊戲也成為該憲法保護的一員。
或許有人會質疑,對未成年青少年接觸的事物不是本來就該有所規範。沒錯,青少年的確需要注意他們接觸的事物,但不該透過限制作者與開發商的方式禁止或由國家去個別管理,這應該是身為父母或監護人的人必須盡到的義務,是否能有健全的遊戲心理,也必須靠這些成人從中輔導才得以學習。